乌兰县民政局关于征集我县道路、广场命名的公告
近年来,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区面积逐年扩大,城区功能不断增强,为适应乌兰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规范地进行城市地名管理,为政府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保持城市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命名更名的法制化、规范化的目标,我局对县城规划区内的45条道路(希里沟25条、柯柯10条、茶卡10条)、2处广场面向全社会征集名称。本次道路命名,严格依照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道路命名的工作程序,本着“尊重历史,反映地理,体现规划,照顾现实,方便群众,好找好记,提升特色,健康文明”的指导思想,将在社会征名、实地考查、咨询论证、组织评审等阶段完成后,报县政府审批、公布。
一、道路命名依据、原则与程序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立足乌兰区域定位,传承历史展示现实,反映人们良好愿望;遵循传统习惯称谓,确保地名相对稳定,便于群众乐意接受;体现城市人文内涵,弘扬城市精神风貌,展现地方品牌特色,努力提倡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名称。本着立足乌兰实际,按照科学、规范、系统、有序的要求,遵循好以下原则:
1、尊重地域历史文化、遵循自然地理,贴近生活、体现个性、让老百姓有认同感。
2、体现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精神内涵,具有时代气息和现代文明意识。
3、对已经被公安、工商、建设、交通等部门使用并且为群众所习惯的规划地名或暂用地名,尽量保留,以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4、体现“旅游名县”观念,将乌兰境内的自然景观、名胜古迹等内容作为命名资源。
5、避免封建迷信、庸俗落后的内容,避免生僻、同音谐音(包括方言)及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二、地名通名专名的使用规范
(一)通名
地名通名按照与实体类别、地理位置、规模、景观相适应的原则,不能出现重名。
道路通名:分为路、街,城市主干道以路作通名,商业道路以街为通名。
道路通名以现用地名为基础,一般不再更名。道路分段方向以道路长度划分,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分为北路、南路,并提出分段方案,5公里以下的不分段。
(二)专名
地名专名的名称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体现时代精神风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和习惯的地名,科学地发扬或放弃,使专名发挥向导作用,符合本县实际,方便社会使用。不能出现重名。
(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本县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根据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性质,所有地名在公共场所使用时,必须要使用蒙古族文字,排列顺序为蒙文在前,汉文在后。将汉语翻译为两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能够意译的地名尽可能意译,无法意译的地名可音译。不论是意译还是音译,都不能出现影响民族团结和不健康的语言。翻译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审定,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才使用。
三、征集办法
1.对象:面向全社会。
2.方法:应征作品可以纸质文件邮寄,也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直接提交至县民政局。纸质文件邮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道路名称征集”字样。
3.应征稿件一律标明作者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详细信息。
邮寄地址:乌兰县党政综合楼1楼,乌兰县民政局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乔旭辉 官晓羽
电子信箱:269414755@qq.com
联系电话:0977-8247033 18297071724
传 真:0977-8247033
四、征集时间
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6日
五、评选方式
本次道路名称征集的评审工作由乌兰县民政局组织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入围作品进行评选,如上报名称一经采用,每条奖100元。
六、道路、广场命名范围及情况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