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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1日 15:59  点击:[]

  税种优惠:

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 2011 1 1 2011 12 31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条第()项规定,“地方税务部门自 2012 1 1 2015 12 31 ,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 2012 1 1 2015 12 31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条第()项规定,“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内容: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二.专项优惠:

.西部大开发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苦干意见》,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落到实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9、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由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目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执行青政[2001]34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农村、牧区举办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商贸和服务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由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30%(30%)以上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总人数50%(50%)以上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30%(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经批准投资举办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装备制造、科技型和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1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契税

(1)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建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单独核算),自投产(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入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7)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 2012 1 1 2015 12 31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第一条规定:“自 2015 10 1 2017 12 31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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