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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严格执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3日 11:28  点击:[]

关于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严格执行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招银商品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培训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文件要求。现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公司,请认真遵照执行。

要求你公司严格遵守《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五个严禁”和“五个不得”,做到专款专用,分级分类施策,避免套用公款等禁止性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

“五个严禁”和“五个不得”,是培训经费开支的红线,不得踩踏这条“红线”。在举行培训时,要严格执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的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结算程序,使培训经费用在刀刃上。

附件:《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

抄报:州商务局、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各副组长。

抄送: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杭州招银商品服务有限公司存档。

           

附件: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使用财政资金在省内(外)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级党政机关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省外培训时参训人员的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现场培训、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省内外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食宿。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省外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省内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180

130

60

30

400

二类培训

150

120

60

30

36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省级党政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道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内外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省级、市(州)、县分级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级以下。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7日。《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32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拟预拨付公示(三)
下一条: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拟预拨付公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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