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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13:19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确保我县电商领域各项工作有效推进,现将《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上述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由各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1123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修改内容描红)反馈至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光琪      联系电话:8248386      

联系邮箱:18935561155@163.com    

传真:0977-8247082      

20171120

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34)《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支持建设县域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产品研发、电商培训等服务。

()支持建立电子商务镇村服务站点。在全县建设4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38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为农民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代换代退、信息发布及网络营销推广等服务。

()支持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负责网销产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实现对我县物流企业的整合,有效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问题。

()支持品牌培育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整合乌兰县特色农畜产品,文化旅游产品、乡村旅游等特色品牌进行培育推广,构建从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操作系统,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打造我县农特产品品牌。

()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面向基层干部、企业员工、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农村经纪人、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培训,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办)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县电商办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电商办审批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即:项目建设启动后,由承办企业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以后拨付须在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核查,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项目实施及完成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最后拨付须在项目建设完工,经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若验收不合格,需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10%。由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项目验收。项目承办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收到项目承办主体的验收申请后,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组织相关验收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六)绩效评估。按照统一要求,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查缺补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州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七)建立项目档案。县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电商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业务开展相关管理制度。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提出意见,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电商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工作梳理。县电商办负责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项目建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四)申报和审核。县电商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五)审批资料。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六)财务管理机构。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资料整理。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会同县电商办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乌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单位任务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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