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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1日 16:4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以改善本县游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高生活水平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五年(2009-2013)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第四条乌兰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为定居房屋和牲畜棚圈。其标准为:每户建设定居房屋不低于60平方米;建设牲畜暖棚不低于120平方米。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茶卡镇、柯柯镇、铜普镇牧民经济水平、建设条件、自筹能力等有较大差异,茶卡镇牧民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柯柯镇和铜普镇牧民相对较低。经济条件好的统建楼房,经济条件差的自建平房。建设重点必须是无房户和危房户。

(二)坚持整体谋划,加快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原则。工程实施优先鼓励具有较强自立能力、进城愿望较强烈的牧户。可以根据牧民的意愿,通过货币补助的方式,统一购房,在集镇或县城建设移民新区。

(三)坚持合理布局,尽量集中的原则。茶卡镇与县城较远,相距75公里,柯柯镇和铜普镇与县城较近,相距10公里。茶卡镇牧民定居房在茶卡镇区统建楼房或自建平房,柯柯镇和铜普镇牧民定居房在县城集中统建楼房或自建平房。

(四)坚持统筹安排,先易后难的原则。项目户的选择要统筹安排,先易后难,优先选择施工条件相对较好、基础工作扎实、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镇、村实施。

(五)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统一规划,科学论证,工程建设必须整村、整镇推进。

第六条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做到与重大规划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乌兰县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乌兰县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乌兰县小城镇建设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二)必须做到与重点工程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畜牧业建设、退牧还草工程、日元贷款环青海湖生态治理工程、畜用暖棚建设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相结合。

(三)必须做到与生态畜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即将出台的草地生态补偿政策为基础,规范和完善草原流转机制,促进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把发展草地适度规模经营与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推动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

(四)必须做到统建和自建相结合。游牧民定居工程应在尊重牧民群众建房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组织引导。统建住房,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在统一规划、统一备料、统一建设的前提下,鼓励牧民群众投工投劳;自建住房,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图纸、统一大宗建材政府集中采购和分配的前提下,以当地能工巧匠为核心组建施工队,采取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方式,自建家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乌兰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农牧水务局是主管单位,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带领牧户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条乌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和决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年度实施建议计划。

第九条县农牧局牵头成立全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对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指导《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提出年度工程投资初步建议计划,安排项目前期工作。

(三)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总体验收。

(五)开展《规划》实施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六)落实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决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居房屋户型、结构的设计,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符合当地牧民生产生活习惯的多种形式定居房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供工程选用。配合农牧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的编制、协调落实工程资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牵头组织审查、审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安排下达建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成立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

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乌兰县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编报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按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文件组织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动员和组织牧民参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 项目编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县农牧局在综合分析上年度计划执行和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各镇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工程年度投资初步建议计划,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报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对全县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将年度实施方案报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审定。

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依据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提出年度计划和投资申请,报州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

第十七条省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上报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县人民政府行文批准,报省农牧厅备案。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检查验收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县农牧局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工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地点、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必须按照变更批复的内容调整实施。

县农牧局要按照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同时,到县环保林业局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统建的工程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在州农牧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建设。

自建的工程,大宗建材(水泥、钢材、塑钢、竹材等)由县农牧局统一组织,以镇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经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项目的性质、特点、工期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旬、月、季、半年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年底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工程完成后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工程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镇与村、村与户层层签订房屋建设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建立通报制度。县农牧局必须在每月3日、13日、23日前,将截止上月末、本月上旬、中旬的工程进展情况向州农牧局上报,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年度工程实施阶段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程投资初步建议计划。

第二十四条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每季度末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年底前报告本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程投资初步建议计划,并抄送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人为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增定额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程序。县财政局要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实行检查验收制。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在州建设指导小组的组织下,组成州、县自查验收组进行年度自查验收,自查验收面要达到计划任务的100%。自验合格的工程及时向省农牧厅申请省级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依据:

(一)《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国家和部(委、局)颁布的现行规程、规范。

(四)州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自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二)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报账制和公示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五)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六)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管理是否完善。

第三十一条自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各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图表及影象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报告;

(七)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作业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并经国家验收合格后,所有档案按程序移交县档案局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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